当事人:株洲市荷塘区超光废品回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LKQT67E
住所:*
经营者:蒋超光
年11月22日,本局接到株洲市商务局移交案件线索:荷塘区新塘上原金属回收公司,沐沐自动洗车场正对面进口左边第一家废品店从事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执法人员于11月24日到达移送函中所列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内停放有1台报废三轮摩托车(已拆解),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再生资源回收登记簿》一本,该登记簿上显示有3台报废机动车的回收记录,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停放的1台报废三轮摩托车外观及车架号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未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经批准,本局于11月28日立案调查。年12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从年开始租赁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38号地段馨香实业公司场地用于废品回收经营活动。年4月至我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共回收3台报废机动车,分别是:1台大运三轮摩托车(型号:DYZH-2A,车架号:L7GSCLZY2G),回收价格元;1台三轮摩托车,回收价格元;1台轻型普通货车,回收价格元;据当事人陈述,3台车辆均被拆解压缩成铁包卖给钢厂;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当事人回收拆解以上车辆无法单独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株洲市商务局《关于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蒋超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该证据经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
3.株洲市商务局提供的《告知函》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再生资源收购业备案登记证》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场地使用费收据复印件2张、《再生资源回收登记簿》复印件6张、